2011年5月9日 星期一

照顧者的勞動保護

照顧者的勞動保護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日前拜讀和信醫院副院長謝炎堯先生發表於蘋果日報論壇的「過勞死的禍害」一文,文章標題乍看之下本以為終於看到醫師加入過勞死個案頻傳的討論,但文中卻有諸多如「過勞死為日本政客捏造的政治名詞」、「連醫護人員也計較工作時數」、「將護士護理師納入勞基法已經是錯誤的政策」、「現在居然有人想將醫師也納入勞基法保護」等言論,顯然這是一篇純粹以醫院經營者角度出發的評論,筆者除深達無法苟同之外,更深感倘若以這種思維經營醫院,台灣醫護人員的勞動處境及病患權益,不知將沉淪至何地。

  首先,對於「過勞死」的認定。由於近幾個月來,從高科技產業勞工、保全員、醫師到社工員,頻傳的「過勞死」個案,讓台灣社會不得不正視勞工在高工時下的職業病危機,而勞委會亦修訂了「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除明確化工時(長期加班)的認定基準,更將工作負荷評估要件,區分為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及長期工作過重等三類別。即使如此,台灣心腦血管案例通過勞保職業病認定的補償件數,從2006年才開始有案例出現,在2009年僅有26件,遠遠不及日本的293件與韓國的639件,可見台灣過勞死是被過度低估。

     其次,勞工「過勞」致「死」的問題,主要與「長工時」和「高壓力」有關。大部份的勞工面對競爭激烈的職場,被迫接受雇主片面違法約定的責任制工時,在休息權長期被扭曲之下而「過勞」,進而累「死」職場。筆者多年來與護理人員權益促進會合作,針對各醫療院所的勞動處境進行調查,發現許多醫院工時過長、沒加班費、不當on call及濫用責任制的違法情況嚴重,這不僅損及醫護人員法定勞動權益,更危害病人的醫療品質。眾所週知,救人和照顧人的工作,無論是在,工時保障長期被嚴重扭曲的主要原因是,在醫院經營者的成本考量之下,「護病比」嚴重失衡,每個醫護人員承受生理上或心理上的巨大負荷,對於這群基層的醫護人員的職業安全更是一大威脅。

      最後,由於政府考量醫療工作的特殊性,醫療保健服務業於1997年7月1日納入勞動基準法時,就指定手術室、麻醉室等部門的醫事人員適用第84條之1的「責任制」工作者,亦即排除勞基法工時、休假之相關規定,但這並不表示勞工就毫無保障,而是勞資雙方必須參考勞基法之標準另行約定工時、休假等勞動條件,並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但筆者發現,大部份醫院卻違法片面擴大責任制工作者範圍且未報備,不僅剝奪醫護人員休息權及加班費,更導致這些辛苦照顧人的勞工普遍過勞。

  所有的受雇勞工都應受到勞基法保障,是基本人權,迄今,在醫院經營者和衛生署的惡意阻擋下,醫師仍然是勞基法外的孤兒,而其他醫事人員雖適用勞基法,卻在政府放縱雇主違法的情況下,各勞動條件的保護形同具文。然而,過勞的勞工就好比一條彈性疲乏像皮筋,最終將導致無法修復的傷害。因此,如何避免勞工「過勞」,政府應確實落實勞動條件的檢查外,更應提出嚴密的勞動條件檢查計劃,且提高勞工職業健康行政機關的位階,例如,在勞動部下成立「職業安全健康署」等,以確保未來相關法律的落實,保障勞工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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