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帶頭剝削勞工,特權違法聘僱外勞!
立法委員黃淑英辦公室及台灣勞工陣線記者會新聞稿
我國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日前因涉嫌長期剝削菲籍幫傭勞工,遭美方逮捕拘留,針對該事件外交部長楊進添第一時間回應表示:「該名菲籍僕役是與辦事處簽定契約,且與公務相關,並非處理私人事務。」然而,根據楊部長所言,顯見外交部長期知悉且容許該契約剝削勞工之情事,甚至外交部更疑以特權違反「就業服務法」,未依規定合法申請聘僱外國人,不僅帶頭違法,更嚴重傷害我國人權價值與形象!
政府帶頭剝削勞工,強迫勞動又巧立名目苛扣薪水
根據美國報導指出,外交部與菲籍幫傭雙方簽訂兩年期合約,該菲傭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個小時,月薪1,240美元,超時工作必須付加班費。然而,外交部卻使其每日工作達15-18小時,每週工作6天。11/4外交部更發佈新聞稿指出:「…聘僱僕役帳務屬清白,工時屬彈性。」、「該名僕役之契約正本載明月薪為1,240美元,然該僕役同時主動致函劉處長,表明有關其住宿、伙食、醫療及保險等費用,願自其薪資中每月扣除790美元以支付。…劉處長仍每月予其140美元食品雜貨費,總計食領590美元。」事實上,既然勞動契約載明為每天工作8小時,豈有工時彈性之理。此外,勞委會為防範雇主以膳宿費用苛扣外勞薪水,亦規定每月膳宿費用之上限,目前約未超過約定薪水的30%,藉此確保外勞權益。外交部卻逕自巧立名目,苛扣外勞薪水,其苛扣比例更高達60%以上,明顯剝削外勞權益,甚至還有傳出扣留外勞簽證與護照的情事,也已違反勞基法第五條「雇主不得已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之特別刑法規定,違者依法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交部無法無天,特權違法聘僱外勞
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為保障國民的工作權,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由於各辦事處屬於國家主權的延伸,於辦事處亦應遵守國內相關規定,然外交部卻逾越本國聘僱外國人之規定,特權違法聘僱外國人工作。目前在國內申請外籍看護工、家庭幫傭,皆須符合巴氏量表或有符合被照顧者累積之點數才得以申請,何以國家的外交辦事處可不具相關條件,逕自聘僱外國人從事相關工作?外交部楊進添部長表示:「堪薩斯辦事處並非唯一聘僱幫傭的駐外館處,外交部人事處對駐外館處聘僱僕役都有詳細規定,駐外館長依規定可決定是否聘僱僕役;僕役由公費支出,屬於職務內使用的僕役。」難道國家機關就可以罔顧法令自行訂定規範,那未來勞委會是否也可逕自訂定規範,聘僱外國人進行大樓清潔工作?
依據行政罰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航空器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因此,對於外交部的帶頭違反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等問題,立委黃淑英與台灣勞工陣線要求勞委會應立即介入調查,除針對美國堪薩斯辦事處剝削外勞案件進行調查外,更應全面查察各辦事處未經申請違法僱用外國人之情事,以確實落實勞工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