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員發生過勞死案例層出不窮,日前台中市又發生一名廖姓保全員疑似因每月工時達312小時以上,導致過勞猝死於工作場所。雖勞基法保障一般勞工的正常工時與加班每月總計不得超過約230小時,但保全人員目前被勞委會指定排除勞基法工時保障之適用。依據勞委會去年公告之「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規定,保全人員最高工時一個月可高達312小時,甚至超過勞委會訂定之過勞死認定標準:「每月的工時超過276小時,或平均5個月每個月工時達256小時。」
因此,立委吳宜臻、台灣勞工陣線與高雄市產業總工會共同召開「還要多少人命才能換得合理工時?!」記者會,要求勞委會重新核定合理工時,並要求盡速提出「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修正,加強雇主預防過勞死之責任,以確實杜絕過勞死的憾事不斷發生!
台中市一位廖姓保全員於上月二十六日,在夜班值勤期間,猝死於警衛室當中,據該家屬指出,該保全員僅月休兩天,每月工時至少達324小時。目前勞基法保障一般勞工的正常工時每月不得超過約184小時,加班時數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共計230小時;但以上述廖性保全員個案為例,該公司與保全員簽約的正常工作時間每月可達312小時,若再加上加班時數每月可到48小時,總計竟可達360小時,意即表示該保全員即使全月無休,每天還需工作12個小時!此種規定,任由保全勞工淪為奴工剝削。
勞委會雖然於2011年四月間訂出「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但是該指引籠統且無強制力,僅規定人身及運鈔保全為168小時,至於其他的一般性保全人員則隻字未提,造成全國各地勞工局核定標準不一、一國多制的情形發生。目前各地方政府之核定標準,以本案發生地台中市勞工局,其核定保全員之標準正常加延長工時為每月312小時;台北市則為288小時;高雄市則為298小時。勞委會這種放任各地方政府自訂標準,怠忽職守,這種勞委會不如廢掉。
台灣一再發生保全員在值勤期間猝死的個案,保全業已經淪為高風險的「奪命產業」,勞委會以鴕鳥心態放任各地方政府自訂標準,也不積極落實,對保全員的身心造成嚴重的衝擊,勞委會應該立即將保全人員刪除於「勞動基準法」第84-1條所指定適用的名單中,讓保全員享有最基本的勞動權益!